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5年度,390號
CHEV,105,彰簡,390,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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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390號
原   告 吳阿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邦發支付命令(
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5,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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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