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馬俊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定光佛廟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