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521號原 告 郭素霞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被 告 劉有承 劉永權 劉寶猜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昌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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