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5年度,251號
GSEV,105,岡補,251,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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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兆霖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玖佰貳拾玖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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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