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37號
原 告 蔡政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艶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4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