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調字,105年度,47號
PTEV,105,屏簡調,47,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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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蕭明章
      蕭秀香
      蕭雅玲
      蕭嘉政
      蕭富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 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 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 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 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載明5 名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及各相對 人之應繼分比例,而查相對人是否均為被繼承人蕭順力之繼 承人、各繼承人是否均生存及住居所、相對人之應繼分各應 為若干等情,涉及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是否適格、起訴是否合 於程式、訴訟費用額為多少等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1.被繼 承人蕭順力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被告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依 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 等規定分別計算之)。2.相對人公同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 比例,經乘以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每人應有部分之 比例,並更正起訴狀之訴之聲明。3.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4.依相對人蕭明章因分割分割系爭 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繳納裁判費等項,該裁定已於105 年7 月5 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僅補正蕭順力之除戶謄本(見 本院卷第144 頁),其餘資料均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23 頁、147 至148 頁),其聲請調解顯有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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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