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5年度,94號
ILEV,105,宜簡,94,20160822,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伶 
被 上訴人 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5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1/1頁


參考資料
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