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307號
原 告 陳建全
李世進
林玉鳳
柯慶福
柯長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被 告 駱顯宗(已死亡)
鄭財金(已死亡)
甘粉即甘陳粉(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再按依民事訴訟法 第168 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 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 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 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繫屬之日為民國105 年6 月17日)前,被告駱顯宗已於54年4 月25日死亡,被告 鄭財金已於53年11月7 日死亡,被告甘粉即甘陳粉已於89年 7 月20日死亡,此有系爭土地地上權設定相關資料、被告3 人之戶籍登記相關資料存卷足憑,則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 並無法補正,亦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依上說明,原告本件 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