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5年度,761號
SLEV,105,士簡,761,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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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61號
原   告 中電網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皓勝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
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
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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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皓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電網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