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張文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宜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相關證據資
料,如係請求賠償金額,並附所請求金額之計算書。
二、應就上開事項另提出補正狀繕本(後附證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