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5年度,951號
SLEV,105,士小調,951,2016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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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張文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宜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相關證據資
  料,如係請求賠償金額,並附所請求金額之計算書。
二、應就上開事項另提出補正狀繕本(後附證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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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