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毅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毅瑋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