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5年度,501號
SLEM,105,士簡,501,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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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秋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8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秋旺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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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