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字,105年度,994號
SLEM,105,士交簡,994,201608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浚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8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浚弘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