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4年度,34號
CYEV,104,朴簡,34,2016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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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池
訴訟代理人 陳金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正雄即陳得勝之繼承人
      洪陳金桃即陳得勝之繼承人
      陳秀緞即陳得勝之繼承人
      陳進田即陳得勝之繼承人
      陳秀金即陳得勝之繼承人
      陳弘村即陳得勝之繼承人
      陳錦東即陳得勝之繼承人
      陳錦彰即陳得勝之繼承人
      陳素英即陳得勝之繼承人
      陳素秋即陳得勝之繼承人
      李春英即陳得勝之繼承人
      李娥即陳得勝之繼承人
      李嘉敏即陳得勝之繼承人
      李阿雪即陳得勝之繼承人
      李阿鶴即陳得勝之繼承人
      朱善文即陳得勝之繼承人
      陳惠仁
      陳素貞即陳得勝之繼承人
      李存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
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陳池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 6月27日送達上訴人陳池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 陳池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朴子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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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