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立鑄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境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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