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4年度,798號
CYEV,104,嘉簡,798,20160830,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7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美蓉
      陳高文子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系爭坐落嘉義
縣水上鄉柳子林109-13號房屋之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6,900元(詳本院104年度補字第405 號裁定),加計上訴人等
不服原判決命其等應給付88,000元,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294,900元(206,900+88,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
00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1項、
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