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辛吉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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