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261號原 告 楊宗錡 楊金城 楊三吉 楊金倉 楊竹政 楊秉翰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燕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一、被告楊燕、楊新、楊昌熙、楊裕禎、楊志慶、楊坤龍、楊儒 錦、楊儒興、楊香、施楊完、童楊碧霞、陳楊金花、楊淑芬 、楊筌傑、楊宗奮、楊陳民、楊志輝、楊彰煥、楊菊麗、楊 志宏、楊志祥、楊聰林、施秀滿、楊健成、楊秉宏、楊浚清 、楊安平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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