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5年度,261號
OLEV,105,員補,261,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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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261號
原    告 楊宗錡
       楊金城
       楊三吉
       楊金倉
       楊竹政
       楊秉翰
上列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莊國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燕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楊燕、楊新楊昌熙楊裕禎楊志慶楊坤龍、楊儒
  錦、楊儒興楊香施楊完童楊碧霞陳楊金花、楊淑芬
  、楊筌傑楊宗奮楊陳民楊志輝楊彰煥楊菊麗、楊
  志宏、楊志祥、楊聰林、施秀滿、楊健成、楊秉宏、楊浚清
  、楊安平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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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