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253號原 告 晟光石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森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棋村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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