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5年度,253號
OLEV,105,員補,253,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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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晟光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棋村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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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光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