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2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楊寶鳳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4,48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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