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簡字第233號
原 告 卓炳南即元泳昌金紙行
被 告 賴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