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5年度,73號
OLEV,105,員小,73,2016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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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騰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綺 
訴訟代理人 張創宜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張耀忠 
      唐慧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
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6月27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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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雄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