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司簡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鴻圖、張宏賓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於105年6月22日以投簡美民 安105司投簡暫調字第48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 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 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 相對人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 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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