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5年度,35號
PDEV,105,斗簡,35,2016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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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洲
訴訟代理人 朱柏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嵩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39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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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嵩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