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司調字,105年度,34號
PDEV,105,斗司調,34,2016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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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司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國煙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間公同共有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0分之15)、彰化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依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分割,如 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惟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月5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 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 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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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