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5年度,13839號
TPPP,105,鑑,13839,20160810,1

1/1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01383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  設高雄市○○區○○○路0號
代 表 人 陳菊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黃義明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高雄市政府移送本會審理,本會
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義明撤職並停止任用伍年。
事 實
移送機關移送意旨:
一、違法之事實:
(一)黃員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證1):
1.查黃員於101年7月23日執行查報違建業務時,發現該工地有 違建情形,且在查報過程中有現場工人聚集圍觀等,認有機 可趁,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佯裝為 高雄市議會議長服務處陳特助身分,要求冠營公司負責人吳 民提供香菸6條及紅包1個,要新臺幣12萬元等語。嗣因吳民 於數日後,經李姓議員向許姓議長查證後,發現議長服務處 內根本無陳特助此人,而循線查知上情,黃員始未順利詐得 上述香菸6條及12萬元等財物。
2.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判決確定,該案於10 3年6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黃員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證2):
1.查黃員因細故與同任職於本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之陳 員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犯意,於103年2月10日8時25分許 ,將載有加害陳員生命、身體內容之A4紙條1張放置於「違 建處理大隊」停車場內,陳員所保管、駕駛之公務車儀錶板 上方,迨陳員上車後發現上開紙條內容後,而心生畏懼致生 危害於安全。
2.案經陳員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處 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判決 確定,該案於105年4月7日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三)黃員犯毀損他人物品罪部分(證3):
1.查黃員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103年11月15日6時許, 持其所有之打火機點燃綁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騎 樓前之石民競選三民區寶盛里里長之旗幟,並將該著火之旗 幟攜離現場,致該旗幟因部分燒燬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 石民。




2.案經石民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送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 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判決確定,該案於105年4月7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 。
(四)黃員犯公共危險罪部分:
1.查黃員因與居所旁機車行及居所大樓住戶發生爭執,心生不 滿,竟基於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他人所有物之犯意,以其所有 打火機點燃衛生紙及廣告紙,放置於李民所有之機車座墊上 ,使其起火燃燒後,即逕行離去,任由火勢轉烈,一路延燒 多人車輛、物品……等,致生公共危險罪。
2.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在案 (證4),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5月31日105年度訴字第 259號刑事判決(證5),黃員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價目表及機 車,致生公共危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全案尚未 確定。
(五)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 損失名譽之行為,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規定,公務員有 違反服務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六)本府業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2項規定審酌黃員違失情節重 大,嚴重影響市府及機關形象,核予停職(證6)。(七)綜上,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 ,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爰以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35號判決。(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30號判決。(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89號判決。(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6月2日雄檢欽麟105偵6399 字第48135號函。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6月4日雄檢欽榕105蒞6788 字第48610號函。
(六)本府105年7月1日第00000000000號令影本及本府工務局10 5年6月15日第8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理 由
一、本會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黃義明,命於10內提出答 辯,已於105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被付懲 戒人逾期未提出答辯。因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足認 事證已經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



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二、被付懲戒人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技佐,自 101年7月23日,至105年3月6日,先後為詐欺、恐嚇危害安 全、毀損及公共危險之違法行為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於101年7月23日,前往高雄市○○區○○○街 00號等建案工地執行查報違建業務時,發現該工地有違建 情形,且在查報過程中有現場工人聚集圍觀等,認有機可 趁,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先於不 詳時地,以電腦打字方式,製作「我是高雄市許崑源議長 服務處陳特助請你們吳先生或工地主任與我聯絡:000000 0000」之字條後,佯裝為高雄市議會議長服務處陳特助身 分,再於101年7月25日上午10時許,前往上開工地,藉口 上次查報過程有發生衝突為由,將該字條交付現場冠營建 設有限公司(下稱冠營公司)工地主任薛智霖,要求薛智 霖轉交冠營公司負責人吳劍源吳劍源接到薛智霖回報上 情後,即撥打字條上所留0000000000行動電話,於電話中 ,被付懲戒人假冒為「陳特助」並向吳劍源佯稱:黃先生 的後台很硬,是議長許崑源夫人的表弟,議長夫人聽到黃 先生轉述衝突原因後,非常生氣,先要求提供香菸2條及 貼紅紙賠罪等語,後又改稱:要香菸6條及紅包1個,要新 臺幣(下同)12萬元等語。嗣因吳劍源於數日後,與另高 雄市議員李長生談及此事,經李長生議員向許崑源議長查 證後,發現議長服務處內根本無陳特助此人,而循線查知 上情,被付懲戒人始未順利詐得上述財物。
(二)被付懲戒人與陳財名均任職於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被付懲 戒人為技佐,陳財名為司機,二人同在違章建築處理大隊 (下稱違建處理大隊)執行職務。被付懲戒人因細故對陳財 名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3年2月10 日8時25分許,在違建處理大隊停車場內,將載有如附表 所示之加害陳財名生命、身體內容之A4紙條1張放置於陳 財名所保管、駕駛之車號00-0000號公務車儀錶板上方, 迨陳財名上車後發現上開紙條內容後,而心生畏懼致生危 害於安全。
(三)被付懲戒人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103年11月15日6 時許,持其所有之打火機點燃綁在高雄市○○區○○○路 000號騎樓前之石淑貞競選三民區寶盛里里長之旗幟,並 將該著火之旗幟攜離現場,致該旗幟因部分燒燬而不堪使 用,足生損害於石淑貞
(四)被付懲戒人因與居所旁機車行及居所大樓住戶發生爭執, 心生不滿,竟基於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他人所有物之犯意,



於105年3月6日凌晨3時4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 與大順三路口之機車行騎樓,以其所有打火機點燃方式, 燒燬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手把上價目表,並延燒至該 機車之手把,致生公共危險;接續於同日凌晨4時6分至10 分許間,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騎樓,以前開 打火機點燃衛生紙及廣告紙後,放置在李耀文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座墊上,見機車座墊起火燃 燒後,即逕行離去,任由火勢轉烈而燒燬前開機車,並一 路延燒至李慶恩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全燬)、馬王蓮玉所有供馬祚煒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部分燒熔碳化、部分塑膠車殼輕 微燒熔)、李玫瑰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坐墊部分燒熔碳化、部分塑膠車殼輕微燒熔)及大順 三路361號房屋電動門(馬達燒壞)、天花板(燻黑)、 電燈及玻璃(破裂燻黑)、余黃玉蓮所有之車牌號碼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表層部分燒熔碳化、 部分塑膠車殼輕微燒熔)、余泰霖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表層部分燒熔碳化、部分塑膠車 殼輕微燒熔)、陳敏松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 車(右後輪胎受燒破裂)、7932-H2號自小客貨車(玻璃 破裂、右側後照鏡及飾板等塑膠物品受熱燒熔、引擎蓋右 半側受燒變色積碳)及大順三路363號公司內組合冷凍倉 庫設備(壓縮機線路損壞)、沈翰鑫所有之大順三路367 號1樓牆壁磁磚(燻黑)、騎樓天花板(板材燒失)、1樓 店內陳設之衣物及2樓倉庫內之衣物(燻黑)、5樓之鐵門 (燻黑)、大順三路363-1號1樓天花板(板材燒失)、牆 壁外觀(燻黑)、水管(破裂)及賴洪順理所有設置於該 址2樓冷氣機(燻黑)等,致生公共危險。
三、以上事實,其中:
(一)詐欺部分,已經被付懲戒人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下稱 高雄地院)訊問時坦白承認,並經高雄地院參酌證人薛智 霖與吳劍源之陳述、通聯記錄、違建處理大隊差勤記錄、 公務車輛使用紀錄、被付懲戒人製作署名陳特助並交付薛 智霖之紙條等證據資料,認為事證明確,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有高雄地院103年度簡字第 935號刑事判決影本,及同法院105年7月14日雄院和刑儒 103簡935字第0000000000號函(敘明上開判決已確定)在 卷可憑。
(二)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被付懲戒人於高雄地院審理中,雖僅



承認有在陳財名所駕公務車儀錶版上方夾放紙條,但否認 有恐嚇行為,辯稱其所夾放紙條應係空白或記載要求陳財 名與其良好相處之內容,並無附表之文字云云,但經高雄 地院參酌被付懲戒人已承認在陳財名所駕公務車儀錶版上 方夾放紙條、陳財名之證詞、當天違建處理大隊停車場現 場監視器錄影光碟之勘驗結果等證據資料,認被付懲戒人 所辯不足採,事證明確,而論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 安全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 ,有高雄地院104年度易字第430號刑事判決影本及同法院 105年7月28日雄院和刑智104易430字第0000000000號函( 敘明上開判決已確定)在卷可憑。
(三)毀損部分,已經被付懲戒人在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及同院 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行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經高雄地 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參酌證人石淑珍、監視器畫面翻拍 照片、蒐證照片及扣押之打火機等證據資料,認為事證明 確,論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 ,處罰金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有 高雄地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89號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憑。(四)公共危險部分,已經被付懲戒人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高 雄地院審理中坦白承認,並經高雄地院參酌證人何宜岱李耀文李慶恩李玫瑰、余黃玉蓮陳敏松沈翰鑫賴洪順理、馬祚煒、馬王蓮玉余泰霖之證述、現場監視 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現場蒐證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前揭證人等提 供之財物損失估價單、高雄市政府消防局105年4月15日高 市消防調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鑑定結論:關於高雄市○○區○○○路000號騎樓火災案 ,起火處研判為停放在該址騎樓之車號000-000機車坐墊 後側處附近,起火原因研判以人為縱火引起本案火災之可 能性較大)等證據資料,認被付懲戒人之自白確與事實相 符,事證明確,而論以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毀他人 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處有期 徒刑2年2月在案,有高雄地院105年度訴字第259號刑事判 決影本在卷可憑。
(五)此外,被付懲戒人於本會審理程序中復未為任何答辯,其 違法事證明確。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按被付懲戒人身為公務員,竟 先後為上開之詐欺、恐嚇危害安全、毀損及公共危險之行為 ,足以令一般民眾有國家公務員違法亂紀之不良觀感,其已



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甚明,為維護公務員之紀律,自有懲戒 之必要。爰審酌公務員服務法第10條各款所定等一切情狀, 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黃義明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謝文定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吳水木
委 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附表
┌──────────────────────────┐
陳財明: │
│做人不要太囂張也不要太白目!我已經忍你這個畜生很久了│
│! │
│你如果再白目的話後果自行負責!你想用車撞我又看我不順│
│眼!你是混哪裡的?你不要看我斯文就以為好欺負!如果你│
│想好好工作及生活的話,不要再惹我後果自行負責!我是混│
│三民的外號黑松,我的小弟已經準備好,只要我一句話就可│
│以讓你難看!我有神經病,隨時會發作!瘋子打人是無罪的│
│,希望你三思的好好做人,你可問李丁進我是如何修理他,│
│希望你不要不(應係「步」之誤載)入後塵。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