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祚欽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聲請人應繳納之聲請費本為2,000 元,惟聲請人聲請時
僅繳納1,000元,尚有1,000元之差額未繳)。
二、相對人吳祚欽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