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5年度,823號
NHEV,105,湖簡,823,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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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湖簡字第823號
原   告 張緒峰
被   告 台灣連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玄玭
訴訟代理人 蔡孝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敍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其花費約新臺幣(下同)6 萬元左右,購買LINE GAME鬥陣英雄(下稱系爭手機遊戲)之元寶(按:系爭手機 遊戲中之換購虛寶單位),詎遊戲公司進行重大更新後,伺 服器出現異常,造成其遊戲帳號及所創設之遊戲角色無法順 利開啟,損失慘重,幾經向被告提出反映,被告推託技術問 題,且不願回復原告之遊戲帳號、遊戲角色及其裝備,嗣調 解會上更強迫原告新創遊戲帳號與遊戲角色,且僅同意補發 8 萬多顆元寶入原告爾後新創帳號中,致原告花費近半年時 間與精神創造之遊戲角色、所取得之虛擬遊戲裝備,均付諸 流水,縱使新創遊戲角色,其等級亦無法跟上昔日遊戲戰友 ,故訴請被告賠償損害(其中15萬元為精神賠償)。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按:關於本件起訴,原告誤用小 額訴訟表格化起訴狀紙,且於訴之聲明中並勾選連帶給付, 然因本件僅列有被告一人,是則關於狀紙之誤用及連帶給付 之聲明均屬明顯錯誤,本院就本事件所為審理仍應適用簡易 程序,並應認本件非屬連帶給付請求)。
二、被告則以:系爭手機遊戲提供者為日本公司LINE CORPORATI ON,並非被告,被告雖有對該日本公司提供系爭手機遊戲台 灣部分之行銷服務、伺服器管理,但系爭手機遊戲之帳號管 理等非被告負責(提供),與原告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原 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於當事人適格要件有欠缺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 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主張法律關係



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 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 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 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2061 號判決、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要旨可考)。查依被告所提 「LINE遊戲服務條款內容」可知,提供LINE遊戲服務者確為 LINE CORPORATION,而LINE CORPORATION於臺灣核准認許者 則為日商連我股份有限公司(LINE CORPORATION),此有本 院依職權查詢日商連我股份有限公司(LINE CORPORATION) 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故日商連我股份有限公司( LINE CORPORATION)與被告要屬兩家不同之公司,兩家公司 自屬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且被告除否認兩造間有契約關係 存在外,原告稱其花費金錢與時間,購買系爭手機遊戲之換 購虛寶單位(元寶)及裝備以進行遊戲角色升級,詎該遊戲 進行重大更新後,伺服器出現異常,造成其遊戲帳號及創設 之遊戲角色無法順利開啟,損失慘重云云,僅據提出其反應 登入系爭手機遊戲異常之LINE聯繫訊息(詳本院卷第12頁) 為憑,然依該訊息所示,並不足以證明即為被告所回覆;雖 原告嗣另提出彰化縣政府函(詳本院卷第38頁),惟該函乃 彰化縣政府就本件原告所詢事項所為之觀念通知,並建議原 告另循其他消費者爭議解決管道以解決所陳之消費爭議,不 足以證明原告起訴狀所述之諸事實確屬實在且與被告直接相 關,而原告一併所提可能為維基資料,則無從認定其真實性 ,是依前揭最高法院闡釋之見解,即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從 而,原告訴請判命被告賠償20萬元損害,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並依 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1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 告負擔。
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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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連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連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