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720號
原 告 陳松濤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本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游本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被告游本田異議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
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