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勞調字第29號
原 告 周芳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8,5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被告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三、起訴狀(需含證物全部)之繕本或影本乙份(依民事訴訟法
第119 條,原告起訴時僅曾檢附1 份,惟被告有2 人故尚欠
缺1 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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