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5年度,667號
CLEV,105,壢簡,667,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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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667號
原   告 豪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珠
原   告 宏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涵美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51,8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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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