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667號
原 告 豪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珠
原 告 宏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涵美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51,8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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