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3年度,1214號
CLEV,103,壢簡,1214,2016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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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古文英
訴訟代理人 羅紹鈞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秀華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複 代理人 邱秀芬律師
      郭釗偉律師
被上 訴 人
被   告 黃日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秀華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000 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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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