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5年度,1259號
SJEV,105,重簡,1259,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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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259號
原   告 蔡俊池
上原告與被告張佳馨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即
租金額之120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叁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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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