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5年度,1253號
SJEV,105,重簡,1253,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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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253號
原   告 張家源即廉正日式沙龍
訴訟代理人 涂仟又
上原告與被告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玖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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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