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1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劉騏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依本件兩造間所簽訂之個人信貸約定書第10條及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28條分別約定:「立約人因本約定致涉訴訟時,合 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及約定條款影本2件 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 ,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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