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1664號
SJEV,104,重簡,1664,2016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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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664號
上 訴 人 幸福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育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坤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4,576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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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