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1559號
SJEV,104,重簡,1559,2016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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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559號
原   告 陳今漢
被   告 鑫豐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景興
被   告 張麗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所
為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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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豐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