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5年度,483號
FSEV,105,鳳補,483,2016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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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菭樹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倉賢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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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