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家慶、陳家堂、
陳沂蓁、陳秀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73,1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
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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