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5年度,431號
FSEV,105,鳳補,431,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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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431號
原   告 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仁財
訴訟代理人 王聖堡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風綠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4,6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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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風綠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