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吳銘圳
被 上訴 人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代 表 人 張惠博
上列當事人間不予續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係於民國105年6月23日 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 送達之翌日起算,又因上訴人設址於高雄市,無庸扣除在途 期間,算至105年7月13日(星期三)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 105年7月14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 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