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923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羅肇福即羅肇業、羅
林秀美、羅瑜華、羅肇創、羅文伶、羅肇明等發支付命令,惟上
述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20
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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