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895號
KSEV,105,雄補,895,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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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895號
原   告 陳暐洵即皇室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吳炳寬發支付命令
,惟吳炳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2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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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