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884號
KSEV,105,雄補,884,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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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88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建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32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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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