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636號
KSEV,105,雄補,636,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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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梁先欽
      梁却
      李易昇
      梁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
原告係請求將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459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
建物所為遺產分割債權行為及分割登記物權行為予以撤銷,併請
求被告塗銷上開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
原告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本院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370,3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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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