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邱李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詮富即玉山行銷企業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2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