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143號
KSEV,105,雄補,1143,2016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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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鎧悅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瑋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發
支付命令,惟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012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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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鎧悅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