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鎧悅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瑋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發
支付命令,惟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012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