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070號
KSEV,105,雄補,1070,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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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何新台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辰羽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84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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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