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525號
KSEV,105,雄簡,525,201607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簡字第525號
原   告 林紓宸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大唐御庭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忠劍
訴訟代理人 陳啟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陸佰柒拾參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林廷璟,嗣於本院審理中, 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楊忠劍,被告並以書狀聲明由楊忠劍承 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原告主張:伊係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3 樓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人,並為被告所管理之大唐御 庭園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住戶。緣於民國104 年5 月21日 ,因被告所管理之公共排水管堵塞,致雨水無法藉由公共排 水管宣洩,而逆流至原告系爭房屋內,造成原告屋內之木質 地板(下稱系爭木質地板)因長時間浸泡而毀損,而公共排 水管為系爭社區之共有部分,被告本負有維護及修繕之義務 ,而本件被告竟未能及時管理維護,顯有疏失,並致原告受 有損害(損害明細如附表所示),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63,400 元。
三、被告則以:公共排水管確實有堵塞,但可能是因連續下雨才 會倒灌,平常下雨沒有倒灌的現象,公共排水管之修繕是由 被告負責,平常被告都有請保養廠商去保養、通管;又系爭 木質地板並無法證明是102 年間裝設的,原告雖有繳交裝修 保證金,但也不一定有裝修地板,另原告將系爭木質地板延 伸到外陽台,而沒有門檻,又把排水孔蓋住,以致於被告無 法第一時間確認漏水狀況,以減少原告之損失,原告此部分 應與有過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房屋之所有人,亦為被告所管理之系 爭社區住戶,而系爭社區之公共排水管堵塞逆流致系爭木質



地板受損等情,有系爭房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社區 會議紀錄、現場照片及估價單等件存卷可參(詳本院卷第6 至13、65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詳本院卷第62頁),堪 認原告本件損害,應係系爭社區之公共排水管堵塞逆流所造 成屬實。
㈡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 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 文。本件系爭房屋發生積水逆流情事肇因於公共排水管阻塞 等情,均已如前述,揆諸前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被 告就系爭社區共用部分之公共管線本有修繕、管理及維護之 義務,而公共排水管既係供系爭社區各住戶排水所用,如其 阻塞造成積水逆溢之情事,除有礙於住戶生活居住之便利, 更對社區環境衛生有重大危害,平日即應注意保養,且查系 爭社區自建造完成迄今已超過20年,堪屬老舊,有系爭房屋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憑(詳本院卷第6 頁),被告自更應 注意公共排水管有無發生阻塞之情事,並於發現有不堪使用 情形時即行更換,以避免積水逆流之結果發生,而審之被告 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所陳:公共排水管確實有堵塞,但可 能是因連續下雨才會倒灌,堵塞的部分在地下1 樓,堵塞的 內容物是水泥塊與發酵的油塊等語(詳本院卷第45、48頁) ,準此,該公共排水管內堵塞之物既非細微如毛髮等物,而 是水泥塊與發酵的油塊,矧若被告確有定時請廠商保養、通 管,應不至於直至本件積水逆流事件發生後始為察覺,足見 被告並未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其不作為具有過失甚明。至被 告另主張原告將系爭木質地板延伸到外陽台,而沒有門檻, 又把排水孔蓋住,以致於被告無法第一時間確認漏水狀況, 以減少原告之損失,其應負與有過失責任云云,然本件積水 逆流情形已淹至系爭房屋4 樓,為原告於本院審理時指陳歷 歷(詳本院卷第62頁),則無論原告有無將陽台外推,勢不 能阻止積水逆流之發生,又被告僅空言主張若原告未將系爭 木質地板延伸到外陽台,並把排水孔蓋住,被告即可緊急處 理以避免積水持續逆流,卻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堪認 僅屬其主觀上之猜測,洵難以此認定原告就其損害之發生或 擴大有何過失,從而被告此部分所辯,要屬無據。 ㈢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亦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6 條 、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然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 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 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 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 1號判 例要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如係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 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舉證尚有 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訴(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 意旨參照),本院茲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述 如下:
1.附表編號1 、2 之全區損壞拆除、拆除物清理搬運費用: 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內之積水退去後,需雇工拆除系爭木質地 板並予以搬離,而合計將支出全區損壞拆除及拆除物清理搬 運費用共19,000元等情,有原告所提之照片及估價單等件在 案為證(詳本院卷第9 至11、65頁),衡以系爭木質地板破 損為本件積水逆流所致,且積水淹漫後確有丟棄破損木材之 必要,而原告主張之金額亦屬合理,則原告請求上開拆除及 搬運費用19,000元部分,為有理由。
2.附表編號3 、4 之系爭木質地板與鋪底、施工工資: 原告主張系爭木質地板因積水逆流而污損並不堪使用,受有 修復費用144,400 元(含工資64,400元、材料費80,000元) 之損害等語,固據其提出系爭木質地板之污損照片及估價單 等件為佐(詳本院卷第9 至11、65頁),尚稱有據。惟按當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 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雖主張系爭木質地板係於 102 年始為裝修,且因裝修需繳交保證金,而有依被告之指 示繳交保證金10,000元,並提出存摺紀錄供本院當庭核閱無 誤(詳本院卷第46頁),然此至多能證明原告確有於102 年 間裝修系爭房屋,尚無從據此得知該裝修部分是否確與系爭 木質地板有關,且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明確表示已無當時安 裝系爭木質地板之書面資料等語明確(詳本院卷第60頁), 則本院要難遽認原告主張系爭木質地板係於102 年裝修乙情 為真。而原告既無法舉證系爭木質地板係於何時所裝設,本 院觀之原告曾於言詞辯論程序時自承81年買的時候陽台就已 經推出去做好裝潢等語(詳本院卷第61頁),足認系爭木質 地板應係於同時完成,否則單獨將陽台外推卻未一併完成與 客廳地板之結合實有悖一般裝潢常情,從而,系爭木質地板



係於系爭房屋建成時即已存在乙節,堪以認定。依行政院所 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第1 類第 2 項之房屋附屬設備中之其他設備,耐用年數為10年,而系 爭木質地板性質上即可認屬系爭房屋附屬設備中之其他設備 ,並應依平均折舊法每年折舊千分之100 ;又系爭房屋係於 80年12月19日設立登記,有系爭房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 卷可佐(詳本院卷第6 頁),迄至因本件積水逆流情事發生 而受損時止(即104 年5 月21日),業已使用逾20年,顯已 超過上開耐用年數,是系爭木質地板修復費用經折舊後之材 料費應為7,273 元【計算式:殘餘價值=取得成本÷(耐用 年數+1 );即殘餘價值=80,000÷(10+1 )=7,273 , 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加計不必折舊之工資64,400元,原 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修復系爭木質地板所需之費用應為71,673 元【計算式:7,273 +64,400=71,673】。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90,673元【計算式:19,000+71,673=90,673】,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 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 負擔。本院審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屬必要,是關於訴 訟費用負擔,應由被告全部負擔,較屬公平,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79條規定,諭知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附表:
┌──┬──────────┬─────────┐
│編號│ 項目 │ 金額 │
├──┼──────────┼─────────┤
│ 1 │全區損壞拆除費用 │ 9,000元 │




├──┼──────────┼─────────┤
│ 2 │拆除物清理搬運費用 │ 10,000元 │
├──┼──────────┼─────────┤
│ 3 │柚木實木地板與鋪底 │ 80,000元 │
├──┼──────────┼─────────┤
│ 4 │施工工資 │ 64,400元 │
├──┴──────────┴─────────┤
│ 合計163,400元│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