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5年度,905號
KSEV,105,雄小,905,2016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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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90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菭樹
訴訟代理人 王盈尹
      楊富傑
被   告 方家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61,941元,及自民國90年10月2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8.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送達後 ,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1,941元,及其中56,161元自 90年10月2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8.5% 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 之利息,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信商銀)簽訂簡易通信貸款契約,雙方約定借款額 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借款動用期間自89年6 月 29日起至90年10月23日止並分15期攤還,利息按固定年利率 18.5% 計付,如被告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內繳款,則依週年利 率20% 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計至90年10月24日止,尚



欠本金56,161元、利息2,842 、逾期手續費3,128 元未清償 ,而中信商銀於90年10月24日將債權讓與原告,爰依消費借 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判決如減 縮之聲明。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 定書、通信貸款帳單、債權讓與同意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等 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 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主張逾期手續費3,128 元,該費用屬性 不明,且原告並未說明任何收取之理由;況在借貸契約中, 除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外,實難想像尚有何逾期手續費存在 之必要,則所謂之逾期手續費,容係原告巧立名目所收取之 額外費用,並非消費借貸所生之必要費用,應係以其他方法 巧取利益,依民法第206 條之規定,係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 ,是原告於此自不得請求逾期手續費部分。
七、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58,813元(計算式:61,941-3,128 =58,813元 ),及其中56,161元自90年10月2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 ,按年息18.5% 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九、又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 訴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 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規定,酌量情形由被告全部負擔,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 第1 項之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0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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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